此次,控方指古思尧违反《香港法例》第116号《国旗及国徽条例》第7条,以公开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国旗。根据《国旗及国徽条例》第7条“保护国旗、国徽”,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、毁损、涂划、玷污、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,即属犯罪,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,最高可处以监禁3年及罚款5万港元。
李某某称,在单位学习过机组驻外管理规定,知道禁止“捎买带”生活必需品之外的物品入境。
《保护人权规范公权 25件国家赔偿典型案例发布》“具体情况和通告上写得一样,就是我们辖区内出现了一些扰乱社会治安的情况。”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称,通告上出现“凡是撕毁此通告者,一律治安拘留”的字眼,也是经由领导同意才发布的。“具体的原因和依照的法律法规的问题,我们不方便接受采访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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